加拿大競爭局(Competition Bureau Canada)周四(11/28)指控Google在加拿大的網絡廣告技術服務,違反了當地的反競爭法令,要求Google出售其中的兩款廣告技術。
競爭局解釋,許多出版商都依賴數字廣告來支持它們的活動,數字廣告資源通常是通過平台的拍賣來購買與銷售,所涉及到的多種工具即被稱為廣告技術堆棧。在加拿大,Google即是網絡廣告之技術堆棧最大的供應商,卻濫用其主導地位,限制市場參與者使用自己的廣告技術工具,阻止競爭對手利用其產品優勢進行競爭,還利用其他方式扭曲競爭過程。
Google所擁有的技術堆棧包括,用來管理廣告庫存的賣方工具Google Ads及Display & Video 360,廣告商用來購買廣告空間的買方工具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,以及交易平台Ad Exchange。
具體而言,加拿大競爭局發現Google非法捆綁其各種廣告科技工具,以維持其市場主導地位,並讓自己的工具優先訪問廣告資源,某些情況下還不惜虧本競爭,還列出允許客戶與競爭對手合作的條款,上述種種已足以阻礙競爭並抑制創新。
於是該局要求Google出售買方工具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,與交易平台Ad Exchange,支付Google反競爭行為得利的3倍或全球總收入的3%罰款,以及不准再從事反競爭行為。
該投訴將由加拿大獨立的競爭法庭(Competition Tribunal),根據當地的競爭法令定奪。